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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兴伟业集团记账报税保险资管产品规则将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

发布日期:2020-09-17 浏览次数:1203

规模达3.43万亿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持续备受投资者和保险业界关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实施4个月后,银保监会再发三个保险资管产品细则,为投资者保驾护航。

新规在保险资管产品相关规则有何新变化,部分产品还的投资范围又有何新调整等备受市场关注。

投资规则变化,减少监管套利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发布的三个细则分别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据悉,细则明确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债权投资产品、股权投资产品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从此次发布的三个细则看,监管部门要求在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不变,并要求在去通道、强化存续期管理、限制杠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同时,还要求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也就是说,按照“资管新规”关于统一规则、防止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的原则,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则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同时考虑到各类产品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保留产品结构和风险管理等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减少监管套利。

组合类产品不得预测投资业绩或宣传预期收益率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记者了解到,组合类产品占比最大,达到1.98万亿元,主要投向债券、股票,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而占比最小的是股权投资计划,余额为0.13万亿元,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补充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

记者查阅《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发现,新规对产品投资的范围更加明确,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同时还明确了七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

也就是说,以后投资者在选择此类产品时,可以先特别注意监管设置了哪些红线。细则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不仅要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在销售过程中以及产品销售材料还不得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组合类产品;预测投资业绩或宣传产品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组合类产品的过往业绩;恶意诋毁、贬低其他机构或产品等情况。

此外,作为备受关注的长线资金,余额达1.32万亿元的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也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细则明确,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