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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营改增,不把握机遇的可能被淘汰!

发布日期:2017-06-12 浏览次数:1709
 2017年,堪称业界的“第二次营改增”,财税新政日新月异,因此提醒各位财务人员营改增其实才刚刚开始。

  “营改增” 新政出炉

  一、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

  三、自2017年5月1日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四、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跨区域预缴税款了;

  五、自2017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六、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自2017年5月1日起,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

  八、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九、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十、从今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十一、从今年7月1日起,您就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了;

  税务大环境

  (1)税收实名制认证实施;

  (2)个人税号时代全面来临,

  (3)信用体系逐渐完善;

  (4)七证合一等多证合一已经开始;

  (5)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升级上线;

  (6)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7)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8)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

  (9)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

  (10)金税三期大数据评估更加深入;

  慎重提醒

  (1)这两年财税新政日新月异,财务人员必须时刻保持学习状态,才能面对营改增后续工作的重担。

  (2)学习每一个新的知识点,这样才能适应行业发展,不被行业抛弃。

  (3)要有行业敬畏之心,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完成每一份工作。

  (2)假若你错过去年的营改增,那么请一定要抓住“第二次营改增”,每次新政改革,都是我们学习和超越别人最好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