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资助1500万元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方面、节能方面、减排及污染防治方面及节水方面等领域项目。扶持专项有节能减排技术应用专项及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专项。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放肆,最高资助1500万元。
一、重点扶持领域
(一)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方面
主要包括: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建筑废弃物及余泥渣土综合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电子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再生利用项目、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污泥减量及综合利用项目,垃圾分类、回收、焚烧发电项目,再制造项目等。
(二)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节水改造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及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及直接利用项目等。
(三)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高效LED绿色照明等。
(四)减排及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项目等。
(五)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管服务机构等能力建设,监管、督导体系建设等。
二、重点扶持专项
【节能减排技术应用专项】
(一)扶持数量和方式:有数量限制,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扶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必要软件和技术的购置。
(二)扶持金额: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固定资产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申报新建或在建项目的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4年本)》、《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量,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4.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5.对已建成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追溯年度不超过2年,对在建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1年,对新建项目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2年;
6.项目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且经专家评审后认定的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7.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单位具有省级以上节能服务机构、第三方节能量审查机构等资质,为非营利性公共机构,为我市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工作形成重要支撑,并具备持续开展相关工作的良好基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专项】
(一)扶持数量及方式:有数量限制,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扶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和必要软件的购置。
(二)扶持金额: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固定资产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申报新建或在建项目的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4年本)》、《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 对已建成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追溯年度不超过2年,对在建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1年,对新建项目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2年;
5. 项目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且经专家评审后认定的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具体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填写相关表格,并备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附件。项目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专项类别、项目名称、所属领域、项目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二)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报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完成在线申报后,需通过该系统打印项目申请材料及相应附件,胶装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需将纸质资料一式9份、电子文本(光盘)一式2份报送至我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3-4号)。
四、审批流程
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委务会审议—征求意见—社会公示—下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