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资助资金3000万元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分项,重点针对产业园建设支持、产业园运营支持、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产业园上市培育支持、产业园认定支持、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等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
一、编制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等。
二、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支持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2.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
1.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2.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3.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4.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三、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四、支持项目
(一)落户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在福田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四)办公用房装修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搬迁安置支持
1.搬迁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文化企业,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临时安置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文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文化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支持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引进区外重点文化企业,经区政府认可,对所引进企业首三年进行考核,当其在福田区当年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时,给予运营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企业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影视动漫演艺类企业引进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影视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引进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入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九)时尚产业展示、发布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支持时尚产业展示、发布及交易平台建设,经区政府认可,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支持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经区政府认可,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
1.产业园建设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2.产业园认定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3.产业园运营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总额超过1亿元的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对其运营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给予8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总额为底数,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培育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对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十二)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
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及专项活动。获优秀分会场一等奖的给予60万元、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三等奖的给予45万元、其余分会场给予40万元支持。每个专项活动给予20万元支持。
(十三)重要大赛及论坛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园区房租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每月25元、20元、15元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
(1)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000万以下的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支持额度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2)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000万(含)以上的文化企业,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
(十五)配套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
(1)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受经济贡献限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和技术平台、实验室、研发中心、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等,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按已获得资金的50%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十六)贷款贴息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对文化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
(1)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20万元以下的在地统计名录库内的小微文化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50%,不受经济贡献限制,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2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十七)经济贡献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
(1)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文化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每个基数给予1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为底数,以5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1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亿元(含)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每个基数给予2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为底数,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2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八)影视动漫演艺类支持
1.电视台首播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对福田文化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5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20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万元支持。
2.院线放映票房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对福田文化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给予支持,票房收入在2亿元以下、2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支持。
3.获奖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获得美国奥斯卡金像奖,法国戛纳金棕榈奖、德国柏林电影节金熊奖、意大利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以及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4.宣传福田元素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支持福田文化企业制作发行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提升福田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50万元支持。
5.发行剧目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支持福田文化企业发行原创剧目、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同一作品合同实际总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支持,合同实际总成交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万元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6.商业演出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支持文化企业开展原创剧目商业演出活动,对上一年度在国内外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给予支持,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剧目不得重复申请。
(十九)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对自上一年度起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日本优良设计大奖[日本G-Mark设计奖(Good Design Award)]、中国设计红星奖、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中国广告长城奖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二十)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项目说明及支持额度:对自上一年度起新认定为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以及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文化企业,每个资质给予20万元支持。
五、申请流程
第一步:登录“福田政府在线”网站(点击“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专栏,在线填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
第二步:按照本《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完成材料的扫描上传(文档总量控制在20M以内)。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步:在线打印《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及提供《申请指南》所列的材料,将纸质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递交到“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指定窗口,受理部门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
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材料装订顺序按本《申请指南》的表格序号排列,材料厚度较小可采用竖排左侧两个钉装订,材料厚度较大时采用胶装、线装、打孔装之中一种,不能采用拉杆式包装。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六、补充说明
(一)申请企业简介需突出以下几方面(不超过1000字):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金和成立时间、办公地址及面积、主营业务、从业人数、管理水平、行业地位、取得成就等);
2.近两年的经济数据(包括营业收入、纳税额、增长率等);
3.其他(包括企业资质、专利、著作权、商标、获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等情况)。
(二)专利技术证书或软件著作权等材料可视申报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性递交。
(三)申请企业须同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其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并接受区文产办在初审过程中上门调研和委托财务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包括财务数据真实性、项目预算总投资额、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等)。
(四)凡未向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数据的企业应在申请之前向区统计局社会科办理统计登记(地址: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25楼,电话:82918333-2512)。
(五)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情况,在《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原则框架内微调当年受理种类、申报材料和具体要求并予以公布,申请单位应按最新公布准备相关材料。
(六)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调研和向第三方材料提供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方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可要求申请方补充,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