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资助
发布日期:2017-05-13 浏览次数:3194
2017年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资助计划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重点支持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二、设定依据
《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2〕137号)
《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财科〔2013〕169号)
《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试行)》(深经贸信息技术字〔2013〕227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和标准:有数量限制,受年度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对认定的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给予300万元资助;对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市工业设计中心300万元资助的基础上增加100万元,合计资助40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市工业设计中心300万元资助基础上增加200万元,合计资助500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业设计中心购置设计软件和硬件、实验设备(工具)、实验材料、设计资料(数据)、测试认证费和设计专利申请等。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
(3)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备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的良好条件;
(4)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以及独立自主的设计创新成果;
(5)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6)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设计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从事工业设计的工作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7)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1亿元,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8)企业两年内(截止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专业的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以及独立自主的设计创新成果;
(3)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专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4)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两年内(截止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报申请书并上传有关资料,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
(二)工业设计中心运行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创新体系建设,工业设计中心组织架构、经营模式、运行情况,设计人才队伍建设,产学研结合情况,设计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未来发展规划及目标等情况。包括工业设计中心近两年经费投入情况、现有设计软硬件和实验仪器设备清单);
(三)工业设计中心成立证明材料(如公司决定成立工业设计中心的通知、董事会决议等);
(四)单位近两年(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版权、知名设计奖证明材料;
(五)单位近两年(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主要工业设计成果清单及产业化证明材料;
(六)工业设计专业人员从业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单位社保清单或个人社保证明、个税申报表、劳动合同);
(七)工业设计专业人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单位营业执照及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九)单位最近2个年度(2015、2016)财务审计报告;
(十)其他有关材料(如体现设计水平的设计方案或设计图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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