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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发布日期:2017-05-12 浏览次数:2669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是一项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50%的比例,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或税前摊销)。 【“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企业报税时,若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会向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要求企业向我委申请鉴定。我委将组织专家评审,判断申请鉴定的项目是否符合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规定的范围,并向税务机关反馈鉴定意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我委决定开展第二批企业研究开发(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条件

        (一)企业已到税务机关申请201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存在异议,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
        (三)申请鉴定的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规定的范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会将鉴定结果送税务部门。

三、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资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税务部门出具);
        (二)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在线办事栏目加计扣除系统
中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
        (七)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鉴证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九)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