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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发布日期:2017-05-12 浏览次数:2574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已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包括研发项目清单和研发人员名录等),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八)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
(九)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自主选择提供)。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月1日至8月2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1日至8月22日。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送统计部门核实——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