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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解说

发布日期:2021-11-11 浏览次数:909
一、正常登记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逾期后果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证的办理程序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提前准备以下材料:如纳税人设立时有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等,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并填写完整,和准备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及时办理。对于欠缺材料的,及时通知当事人补齐,如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之前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逾期办理会被罚款,税法上规定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