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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入驻企业租金补贴

发布日期:2017-05-12 浏览次数:2132
申请对象     
1.申报补贴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工作室; 注册地及经营地必须为孵化器所在地;
(2)入驻经认定的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一年以上;
(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元。
申请条件     
1.申报补贴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工作室; 注册地及经营地必须为孵化器所在地;
(2)入驻经认定的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一年以上;
(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元。 2.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明晰;
(3)具有完备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的服务; (4)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5)入孵企业2O家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由区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区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视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
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贴申请书》原件;
(2)国家、省、市、区文产部门认定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称号的文件、证书;
(3)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出具的证明函;
(4)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近三个月以内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7)申请单位与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签订的并在宝安区房屋租赁所备案登记的合同复印件;
(8)申报期内已支付的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窗口办理流程:区政务办接收申报材料; 区文产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进行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
网上办理流程: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受理机构: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办理依据:《宝安区文产办贯彻落实促转型“1+5”文件配套操作规程》 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入驻企业租金补贴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