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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疫情期间企业补贴措施(万兴伟业)汇总(老板关注和转发)

发布日期:2020-02-19 浏览次数:2344

一、强化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的服务。

加快审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2020年2月1日—3月31日购买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建立防疫物资临时收储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开足马力组织生产,疫情期间生产的防疫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区两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金融机构要全力满足疫情防控一线的融资需求。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实施两个月财政补助。疫情防控期间,对定点收治医院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对重点“菜篮子”经营企业保供稳价进行临时性补贴。

二、减免物业租金。

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积极鼓励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物业租金。

三、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五、返还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费。

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返还6个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

六、减轻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免除全市工商企业2月份当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由市财政代缴。各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在收缴电费时不得向用电企业收取已经被免除的基本电费。

七、依法依规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创业者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酌情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票据贴现开通再贴现绿色通道,将业务办理流程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积极运用再贷款等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相关企业提供利率优惠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受益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对各商业银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风险损失补偿比例上限由50%提高到80%。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疫情防控债”发行力度,畅通直接融资渠道。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可协商展期3到6个月。

九、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力争比2019年下降0.5个百分点。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减免30%,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合作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全年免收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最高50%提高到60%,鼓励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推荐的贷款项目实行“见贷即担”。

十、加大产业资金倾斜支持。

全市产业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划拨10%的市级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贷款贴息,对于疫情防控期内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并已获得市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且在建设期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一般延期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一、进一步释放“四个千亿”政策红利。

用好发债增信资金,为参与防疫或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发债提供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可对因疫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并实行利率优惠。

十二、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保障支持。

加大巡游出租车一线驾驶员政府临时补贴力度,放宽现有每月每车1000元政府临时补贴的考核标准。设立驾驶员出车奖励机制,运营里程及时间达到标准的,给予当日50元奖励,奖励政策暂定执行2个月。鼓励出租车运营企业给予驾驶员合理的租金减免,对于落实租金减免政策的企业,给予企业对应的出租车经营权延期奖励。鼓励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给予一定经济援助、奖励。

十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企业。

十四、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

十五、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

对2020年内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适岗培训补贴由每人最高900元提高至1500元,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由平均每人1400元提高到2000元。

十六、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障。

加强线上客户服务,开辟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

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深圳市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各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

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十

第一条  租金减免支持

区政府、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对符合条件租户2020年1月份减租金50%、2月份租金全免,3月份减租金50%。

鼓励福田区15家股份合作公司对租户减免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股份合作公司支持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

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园区、综合体业主减免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

第二条  生产经营支持

支持企业积极防控疫情、发展生产,对有效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

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依法缴纳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第三条  贷款贴息支持

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企业,按6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四条  融资支持

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予以新增贷款或对到期的贷款予以续贷或展期,协助企业渡过难关或帮助企业实现平稳发展的,在2020年金融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并在本年度银政合作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贷款保证保险支持

鼓励辖区保险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协助辖区企业得到银行贷款的,对保险机构发生的风险予以最高50%的补偿,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核心人才支持

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抗击疫情、坚持创新创业,为企业核心员工购买“核心人才综合险”的,在《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中“科技保险支持”支持金额的基础上,额外增加10万元额度的保险费用支持。

第七条  攻关项目支持

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专项项目支持的辖区企业,给予省、市支持金额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劳动用工支持

对有序组织员工复工复产、恢复经营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员工社保支出,按照其实际支出社保金额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支持。

第九条  招工支持

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

第十条  服务支持

与深圳市贸促委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集中收集企业开具“不可抗力”证明的需求,协调开通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叠加配套支持

对上级政府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本区政策。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本政策由福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本政策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适用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

罗湖区疫情期间企业补贴详情

一、亿元防疫补贴计划。向辖区中小企业发放防疫物资或防疫补贴,总额不低于1亿元。

二、亿元租金减免计划。对承租区政府、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和人才住房的企业,免除2个月租金。鼓励倡导非国有企业参与减免物业租金行动。租金减免总额不低于1亿元。

三、亿元稳企援助计划。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酒店、餐饮、旅游、零售等行业,给予紧急援助资金不低于1亿元。后续视情况扩大援助行业范围。

四、亿元融资扶持计划。为辖区企业融资提供贴息和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辖区企业授信、发放不还本续贷贷款,降低融资成本。融资扶持总额不低于1亿元。

五、亿元稳增长奖励计划。对发挥稳产扩产作用、拉动上下游产业发展的重点企业,给予专项奖励不低于1亿元。

六、防疫指导专项服务。搭建防疫互助平台,收集和对接防疫物资供需信息,协助企业采购防疫物资,完善防控措施,调配相关物资支援企业。

七、政务直通专项服务。对上级有关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用电成本等新措施,专人负责、绿色通道、高效落实。

八、银企对接专项服务。组织各种形式的银企对接,协调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全力协助企业稳定现金流。

九、劳务用工专项服务。建立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协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形式、优化服务,缓解企业用工难。加快落实灵活用工方式,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力度。

十、司法援助专项服务。设立服务热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纠纷调解服务,协助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有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由深圳市罗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具体实施。

深圳南山区疫情期间企业补贴措施

一、减免企业租金负担

1、区政府、区属国企物业对符合条件的租户企业,免除2020年2月份、3月份租金。(责任单位:区国资局)

2、鼓励辖区股份合作公司参照区政府、区属国企物业的免租措施对租户减免租金,对2020年2月至3月期间,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在2020年股份合作公司支持政策和其他支持政策中予以侧重考虑。(责任单位:区国资局)

3、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机构参照区政府、区属国企物业的免租措施对租户减免租金,对2020年2月至3月期间,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园区运营机构,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50%予以专项支持,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4、实施商业企业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零售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承租社会经营用房的,按企业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提供专项金融支撑

5、对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企业,按6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6、2020年2月至4月期间,为辖区企业贷款融资产生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分担,按最高50%的比例为合作担保机构分摊风险,最高代偿金额3000万。(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7、鼓励辖区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开发特色金融产品、设置专项信贷额度、给予专项利率优惠、开通审批绿色通道、予以还款展期宽限、减免罚息等支持,对力度较大、效果明显的,通过2020年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表彰,并在后续合作中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三、保障物资稳定供应

8、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对辖区生产有关应急防疫物资的企业,按其2020年2月至4月合计产值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长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疫情结束后一段时间内出现产能过剩的,区政府优先考虑采购其产品供给辖区医疗机构或作为战略储备物资。(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采购招标中心)

9、保障市场生活物资供应,对2020年2月至4月期间保障居民粮油、肉类、蔬菜等民生必需品日常供应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按照企业上述物资采购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10、对按政府要求有序组织员工复工复产、恢复经营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辖区“四上”企业,按其2020年2月份企业实际缴纳社保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11、保障区内企业用人需求,由政府出资委托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免费为辖区企业开展公益线上招聘活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12、对于辖区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疫情防控资金支出,可凭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南山区税务局、蛇口税务局、前海税务局)

五、本政策与南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可重复享受。

六、对上级政府出台的防疫期间相关专项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本区政策。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七、本政策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八、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相关限制条件解释

一、第1条、第2条、第3条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属于南山区“四上”在库企业;③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有违规转租分租、拖欠租金的行为;二是不遵守省政府延迟复工通知的要求,不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返乡返深统计,对阻断疫情不积极不作为。

二、第1条、第2条、第3条中物业对象为园区物业,包括办公、厂房、商业及配套物业,不含住宅;

三、第3条中“符合条件的园区”是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园区业主(产权)方不是区政府、区属国企;②园区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③园区属于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认定的有关园区。

四、第4条中“符合条件企业”是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属于南山区“四上”在库企业;③在南山辖区范围内承租社会经营用房的。

龙岗支持企业复工政策

1、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开展复产复工 

区相关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实现服务下沉,全方位、全天候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指导和帮助企业认真落实防控机制、员工排查、设施物资、内部管理“四个到位”要求,制定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全面开展复产复工备案工作,夯实复产复工基础。

指导和帮助企业加强员工健康管理,支持企业做好员工隔离观察和被隔离员工的权益保障、生活保障和心理疏导工作。

2、积极为企业提供复产复工政策指导和具体服务 

及时协助企业解决防疫物资紧缺、资金短缺、员工招聘、上下游产业链配套和物流配送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有序推动企业安全稳妥复产复工。

做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需求摸查和供应。落实龙岗区《关于促进应对新冠病毒防控应急物资供给的若干措施》,提升全区应急物资供给总量。结合口罩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具体需求,协调帮助企业对接防控物资供给渠道,并按照全区现有和潜力产能制定实施全区疫情防控物资供给方案,在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和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加大供需统筹,对因缺乏相关物资导致复工困难的企业给予积极支持。

积极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融资成本。对区内“四上”企业在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其新增贷款之日起3个月内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给予全额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企业、园区发挥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支持企业、园区落实《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要求,做实防控疫情主体责任,设立单人单间或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并复工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发生感染疫情事件的,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给予“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

年产值超5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50万元,超30亿元不超过5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超10亿元不超过3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超亿元不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2万元;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奖励2万元;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2万元,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2万元。各街道办牵头,对符合同样条件的其非“四上”中小微法人企业,给予每家3千元的奖励。

支持园区为无法达到自行隔离条件的企业设立独立房间或临时单间实施隔离观察,并按照设立的每个单间或独立房间给予园区每个月300元的补贴,单个园区的补助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各街道办安排符合防疫条件的场所,对辖区内企业自身或所在园区均不具备隔离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员工进行兜底性的集中隔离观察。

对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的防疫工作予以支持,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辖区农贸市场或超市通过采购专业消杀公司开展防疫消杀的,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市场或超市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4、支持企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制定龙岗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企业突发疫情劳动关系稳控专项应急方案,引导企业在发生重大疫情的情况下开展妥善处理和安置,维护社会和谐劳动关系。

对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且在疫情防控期间未因欠薪、搬迁、停工、裁员等引发员工在厂区聚集或越级到街道及以上上访的企业,2020年底择优评出200家,授予其龙岗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并纳入全区诚信体系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5、支持企业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疫情 

所有企业包括已复产复工企业、已完成复产复工备案但未正式复产复工的企业,如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方面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辖区街道办或卫生健康、疾病防控等部门报告,并按企业应急预案处置,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

集中隔离场所为政府特定场所,或设在企业及企业所属园区内部的场所,也可采用企业外包酒店等形式。

企业在外自行设置隔离场所的,可给予企业专项补助,标准为每个隔离员工100元/人/天,单个员工的补助期不超过14天,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积极保障企业海外市场信用 

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交付海外订单的企业,在相关订单中存在疫情等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下,可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企业向市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并加大服务力度促进企业渡过产能危机。

7、全方位落实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有关政策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延缴社保、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等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有关政策,让更多的企业受益,共同营造更加良好的复产复工环境。对上级政府出台的防疫期间相关专项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本区政策。

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区政府后续出台实施的支持企业疫后恢复生产经营的政策,企业仍可享受。

本措施提到的有关资金预算,均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符合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经区政府扶持资金联席会议同意,优先在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保障。

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其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必须均在龙岗区。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龙华区关于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

1.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及时科学评估、精准施策。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专题研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导致发生重大生产经营损失的百强企业,予以“一企一策”支持。保障企业用水、用电和用气,督促指导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复工复产。

2.加大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保障力度。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对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物资产品,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前支付物资货款;对通过采购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设备有效形成产能的企业,按其采购设备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防控疫情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项目,优先纳入技改扶持。

3.鼓励租金减免。对承租区政府、区属国企物业的企业,减免承租企业2个月(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租金;鼓励社区股份公司、工业园区、写字楼业主等各类业主,为延迟复工的企业和租户减免租金,对实际减免租金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业主,予以实际减免租金总额20%、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4.加强企业的金融服务保障。全力支持区内重点保障企业,对纳入国家、省、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区内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百强企业,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其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申请我区合作担保机构信用担保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按其实际支付手续费的50%,予以总额最高20万元的资助。

5.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国家、省、市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的有关政策与规定。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税务部门为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提供便利,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务机关将依法、快速办理;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6.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缓缴、返还等有关政策与规定;企业对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的职工支付工资待遇,而获得省、市补贴的,按上级补贴企业金额的50%予以补助。

7.支持科研机构、企业开展项目攻关。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和诊疗设备开展研发的科研机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按照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最高8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未获得国家、省、市扶持,但其研究成果或产品在我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过程中推广使用的,给予50万元奖励。

8.园区按要求设立临时隔离场所。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的要求,为企业设立员工餐厅,以及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的园区,对每个单间、独立房间给予园区每天50元补贴。每个园区最高每月5万元。

9.支持物业管理公司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卫生防疫部门以及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疫情防控指导。由街道、社区统筹,对工作在一线防疫的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力、耗材、支出予以一定的补贴;对主动配合政府落实防疫责任的物业方,在上级补贴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贴。

10.营造良好执法氛围。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强化涉企中介服务行为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疫情防控期间,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

11.强化企业服务。建立区领导走访服务挂点企业机制,切实解决企业复工后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本政策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国家、省、市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政策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适用期限暂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另行研究。

疫情期间深圳大鹏企业扶持措施



盐田疫情期间企业补贴详情

一、应急疫情防控补贴。对提前复工生产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积极落实各项防控及物资保障措施的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和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超,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

二、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补助物业防控费用。对辖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的,按2020年2月和3月区内实际在管面积(以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为准)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实施两个月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局)

四、鼓励进口防疫物资。鼓励辖区企业或行业协会在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辖区单位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按不超过其进口物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研发攻关项目支持。对获得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研发或产业化立项的公司,按照项目获得上级资助的50%配套补贴,每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每个企业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六、物资生产技改支持。对于企业在2020年2月1日—3月31日购买设备用于生产防疫物资的,协助企业向市申请设备资助,同时,区财政再按设备获得市级资助的50%予以配套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减免物业租金。对承租区政府、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的租金。对承租区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员工,免除2020年2月、3月的租金。(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国资局、区物管中心)

八、鼓励业主减租。鼓励运营写字楼、工业厂房、文化创意园、仓储设施、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产业载体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主动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物业租金,对上述单个业主在疫情期间累计减免租金超过100万元的,按减免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业主最高补贴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国资局)

九、支持企业稳妥有序复工复产。建立企业应对疫情服务机制,及时收集、汇总企业困难和诉求,积极组织力量予以协调解决,对重点企业予以挂点服务,专人专班指导企业稳妥有序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

十、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区财政拨付不少于1.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产业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港口物流业、商贸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旅游业等行业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在疫情结束后,进一步做大做强港口物流业,全面抓好工业稳增长工作,大力振兴旅游酒店业。(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一、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对于疫情防控期内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辖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协助其申请市级贷款贴息,并对其中新增信用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获得市级贴息的50%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二、强化企业融资服务。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金融暖鹏城”活动,落实国家、省、市惠企融资政策,汇编各大银行惠企产品,协助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对接金融机构。积极协助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请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以及50%的财政贴息。协调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科技型、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十三、涉企公共服务支持。建立应急公共服务机制,及时就薪资待遇、劳动关系、合同履行等问题提供法律援助和劳动调解服务。积极协助外贸企业在深圳贸促会集中开具“不可抗力”证明。(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司法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局)

十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企业。(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盐田分局)

十五、企业招工培训支持。整合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源,帮助企业快速招聘人员。积极落实企业员工岗前培训、技能晋升、新型学徒制等培训补贴制度,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项目,鼓励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做到防疫培训两不误。(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本措施所称疫情期间为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如企业和个人违反防疫规定或不落实防疫责任,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本措施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和受理工作由各相关部门承担。除疫情防控攻关项目支持按实际项目情况延长适用期限外,适用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

光明区发布15条惠企措施

一、减免物业租金费用

(一)对租用区政府以及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管理费、停车费。对承租区级公租房、人才住房、产业配套宿舍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上述物业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得上调租金。

(二)引导协调光明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中小企业物业租金,鼓励倡议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适当减免物业租金,对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减免物业租金的主体,优先给与光明区各类优惠政策支持。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三)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可在市级政策支持基础上叠加享受。

(四)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协助辖区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新增贷款、对到期的贷款予以续贷或展期、减免疫情防控期间贷款利息以及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三年内银政合作上予以优先考虑。

三、大力推动稳岗就业

(五)按照广东省关于企业复工时间要求复工的中小企业,如有湖北籍员工受疫情影响未返深上岗,企业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的,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政府根据实际未返深上岗的湖北籍员工人数,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企业进行补助。

(六)支持企业有序复工,中小工业企业由于未达到疫情防控要求条件,复工时间比广东省要求时间延迟半个月以上,且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工资的,政府根据企业复工前2日尚未返深员工人数,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企业1个月补助(第五条措施已补助人员不重复计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如存在上述延迟复工情况,且按照政府防疫工作安排有序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

四、加大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支持力度

(七)对生产口罩、防护服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企业,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因防控疫情需要扩大产能而租用厂房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予以全额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支持辖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开展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企业2个月补助。

五、放宽政企资金兑付时限要求

(九)对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经济发展资金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抓紧组织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申报,予以优先兑付。

(十)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企全面清理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对未达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

(十一)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欠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六、降低企业违约风险

(十二)鼓励辖区企业友好协商解决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的合同事项,携手共渡难关。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企业,区政府指导企业申请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积极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十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

七、优化对企业政务服务

(十四)通过政务服务网站、“i深圳”等平台支持企业采取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等非接触方式便捷办理政务服务,最大程度降低感染风险。优化业务审批流程,拓宽“秒批”服务范围,推动更多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八、设立防疫专项荣誉表彰

(十五)对在疫情防护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金融机构、园区运营方以及个人等各类优秀主体进行专项表彰,在政府项目合作、政策支持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本措施所指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生产经营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积极配合区政府防疫工作的民营企业,但不包括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企业和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

企业复工后因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企业园区内出现两例以上员工确诊新冠肺炎的,不得享受本措施相关支持。

对中央、广东省、深圳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光明区全面贯彻落实。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坪山疫情期间企业补贴措施

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延期复工支持。坪山区用工规模100人以上工业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延期至2月20日之后复工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延期至3月1日之后复工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以上年度十二月缴交社保数为准)。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省、市、区相关规定时间之后,从疫情高发区返回深圳的员工,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元资助,由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区人力资源部门搭建灵活用工调剂平台,支持未复工企业组织富余劳动力向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有序流动,缓解特殊时期劳动用工矛盾。

2.租金支持。对租用区政府以及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的企业,免除2个月租金;企业上半年每月租金可以延期三个月缴交。鼓励倡导辖区非国有企业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参照国有企业做法,适度减免物业租金或协商延期缴交租金。

3.金融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对自有资金不足,利用银行贷款采购原材料的企业,对新增贷款金额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等形式收集企业的金融需求,对辖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金融机构,本年度银政合作予以优先考虑。

4.防疫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经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复同意复工的工业企业,自行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的,按照不超过100元每人的标准,对购买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为保障企业员工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辖区农贸市场、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采购专业消杀公司开展防疫消杀的,按照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优化政府服务

5.办税服务。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6.社保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可以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7.海关通关服务。加工贸易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捐赠或被征用加工贸易货物的,海关可凭企业报告的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予以登记放行,事后补办申报手续;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可以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8.行政服务。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服务大厅开通双向快递服务,网上申报预审通过后,企业邮寄纸质申报材料,行政服务大厅寄回办事结果。简化2019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审核流程,2020年3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鼓励企业科研攻关

9.科研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坪山区企业在检测试剂、抗病毒药物研发等方面取得国家部委认定的重大技术突破,产品获得广泛应用,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科研奖励的项目,按照其获得资助的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附则

10.其他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否则将取消获得坪山区相关产业政策资助资格。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申请本政策资助奖励部分的,由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认定,并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当年申请,当年发放。

本政策由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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