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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17-05-14 浏览次数:1781

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宗旨】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打造福田现代金融产业高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及完成债券融资的企业。

第三条【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规模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按经营贡献规模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落户支持。

(二)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于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分三年给予合计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办公用房租赁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对新落户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累计不超过600万元,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四)装修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装修费用30%,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装修费用30%,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五)搬迁安置支持

1、搬迁支持。对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搬迁费用支持;对新迁入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搬迁费用支持。

2、临时安置支持。对新迁入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纳税额合计超600万元)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100万元。

(六)招才引智支持。对新引进的“珠江人才计划”、“孔雀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团队,按条件给予招才引智支持,最高500万元。对新引进的“福田英才荟”人才的支持,按《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16〕1号)及配套文件执行。

(七)人才住房支持。“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纳税额合计超600万元)可按《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规〔2016〕8号)申请租赁政府人才住房;新落户企业(机构)自行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人才住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人才住房支持,最高5000元/套/月、40万元/年,3年累计不超过120万元。

第四条【金融机构购房支持】对金融机构总部,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的最高1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五条【增资支持】在福田区注册的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财富管理等金融企业总部,2016年1月1日后增加实收资本金的,按相应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增资支持。

第六条【并购重组支持】在福田区注册的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等金融企业总部,2016年1月1日后并购重组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福田区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2016年1月1日后,按照“一带一路”战略,并购重组海外金融企业,经事前备案,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海外培育支持】在福田区注册的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等金融企业总部,2016年1月1日后,按照“一带一路”战略,在海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经事前备案的,每新增1家,可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八条【金融租赁支持】对为我区企业年度提供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给予其当年为我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九条【贷款风险补偿】对辖区银行向深圳市银行业协会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的项目,通过审核的,给予最高20%的配套补偿。

第十条【专项保险支持】

(一)对保险公司向福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按最高为保费10%的额度,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二)对保险公司向福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责任险的,按最高为保费10%的额度,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金融服务机构配套支持】

(一)对辖区金融服务机构所主持的重大项目于2016年1月1日后获国家、省、市级资金支持的,分别按照支持金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配套支持。

(二)辖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获国家、省、市级嘉奖的,经核准,每项分别给予最高30、20、1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债券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服务,成功完成融资的,对融资企业,给予融资规模年化2%以内、最高2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按实际完成融资规模1%以内,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内设机构支持】对跨地区汇总经济贡献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对福田区经营贡献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专题活动支持】对重点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等开展的金融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按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五条【重点金融楼宇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重点金融楼宇的楼宇标识等进行更新改造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标的企业支持】对区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辖区企业,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及子基金投资的辖区企业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项目、紧缺项目及关键项目,其落户、总部办公用地、办公用房、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限制和除外情形】本政策各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

第十九条【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发展事务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