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金融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5-13 浏览次数:1820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金融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罗湖区金融业发展,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金融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包括: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营业地址在罗湖区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营业地址在罗湖区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的,营业地址在罗湖区的专业子公司。
(三)其他金融机构:上述两类以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独立基金销售、互联网金融、非金融支付、要素交易平台、金融中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金融服务法人机构。
(四)在深圳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罗湖区企业。
第三条 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企业服务中心)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给予落户罗湖区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
(一)金融机构总部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入驻奖励的其他金融机构,按市奖励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配套奖励。
第五条 给予落户罗湖区的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支持,标准如下: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获得深圳市入驻奖励的其他金融机构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分3年支付扶持资金,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二)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获得深圳市入驻奖励的其他金融机构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房屋实际租金15%的标准,根据面积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租金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三)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纳税对罗湖区财政贡献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年度为罗湖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总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罗湖区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担保总额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购买政策性贸易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的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发生保险费用50%的额度给予企业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奖励标准如下:
(一)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已在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并购或重组上市。对采取并购、借壳等资本运作方式完成上市公司重组的罗湖区企业及重组后将上市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罗湖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境外募集资金投资罗湖区。国内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境外募集资金的50%以上或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返程投资给在罗湖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按投资额1%实际到资的给予该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鼓励上市企业总部迁入罗湖区。对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迁入罗湖区的上市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等创新金融机构入驻,扶持标准如下:
(一)经金融管理部门授发经营许可证或是在其指定机构登记备案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2014年1月1日后在罗湖区新增租赁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租金支持。
(二)入驻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2014年1月1日后在罗湖区新增租赁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根据面积给予园区一次性12个月的租金支持。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个人或机构进行股权交易、资产并购,按照对罗湖区财政贡献额度的30%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包含基本情况介绍),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五)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申请落户一次性奖励的新注册企业不需提供第(五)项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第十二条 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第十三条 申请对罗湖区企业提供担保奖励的,还需提供企业担保业务明细等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政策性贸易信用保险支持的,还需提供保险合同、保费发票、保费通知书、保费明细表等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改制上市分阶段奖励的,还需提供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书、上市辅导协议和发生费用的发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材料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并购或重组上市奖励的,还需提供:
(一)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该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境外募集资金投资罗湖区奖励的,还需提供:
(一)以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的,申请企业应提供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境外上市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以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的,申请企业应提供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控股方或特殊目的公司已正式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提供中文翻译件)以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或商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文;
(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的增资变更通知书。
第十八条 申请股权交易或资产并购奖励的,根据申请内容还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资产并购协议、企业商事登记信息、资产产权变更凭证、交易款项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委托银行出具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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