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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品牌连锁及知名品牌代理企业实施

发布日期:2017-05-13 浏览次数:1641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品牌连锁及知名品牌代理企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品牌发展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为: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在罗湖区开店的国际高端品牌和开设旗舰店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转型开展品牌连锁业务的传统企业等。
第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深圳市鼓励发展并对罗湖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有积极意义的汽车零售、珠宝钟表、服装鞋包、综合零售、电子数码、医药保健、酒店、餐饮、食品饮料、工艺礼品、运动用品、美容健身等重点领域;
(二)有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统一的企业标识及营业象征、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三)品牌设立时间不低于5年,该品牌以直营连锁模式发展不低于3年(从开设第一家直营店起算),以特许经营模式发展不低于2年(从开设第一家特许店起算);
(四)各领域品牌连锁企业规模要求如下:
1.汽车零售: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直营4S店和专营店不少于3家。
2.珠宝钟表、服装鞋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上,直营店在10家以上或直营与特许加盟店不少于50家。
3.综合零售: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直营店不少于3家。
4.运动用品、电子数码、医药保健、酒店、食品饮料、工艺礼品、美容健身: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直营店在10家以上或直营与特许加盟店合计不少于30家。
5.餐饮: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直营店在10家以上或直营与特许加盟店合计不少于30家或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店不少于3家。
其他行业品牌连锁企业规模要求需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另行认定。
第五条 国际高端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在同类产品中市场价格、影响力、知名度、品质等公认排名前列的国际顶级品牌。
国际知名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较广知名度、品质优越的国际品牌。
国内知名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较广知名度、品质优越的品牌。
第六条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含品牌连锁经营)旗舰店须具备以下条件:
汽车零售:经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珠宝钟表: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服装鞋包: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综合零售:经营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运动用品: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电子数码: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医药保健: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酒店:经营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餐饮:经营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食品饮料: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工艺礼品: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美容健身: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其他领域品牌连锁企业旗舰店需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另行认定。
第七条 国际高端品牌、国内外知名品牌代理企业须有品牌代理手续,其中国外品牌应拥有中国注册商标,属罗湖区重点扶持领域。
代理不同领域品牌,且分别注册的多个企业,股东或控股股东相同且管理团队相同的,若业态均属重点扶持领域,经区政府认定,可视为同一代理企业。
在罗湖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代理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品牌代理企业总部。
第八条 传统企业转型为连锁经营模式发展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10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三)拥有本企业的产品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技术;
(四)具备转型连锁经营模式发展的资金能力和人员储备。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九条 品牌连锁企业在罗湖新设立或新迁入中国总部或华南区总部或深圳市总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第十条 国际高端品牌、国内外知名品牌支持如下:
国际高端品牌在罗湖新开店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0万元;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0万元;首次进入中国区、华南区、深圳市的,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国际知名品牌开设旗舰店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30万元;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30万元;首次进入中国区、华南区、深圳市的,再分别一次性资金支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国内知名品牌开设旗舰店的,一次性资金支持10万元。
第十一条 品牌代理企业代理国际高端、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的资金支持如下:
新代理的,一次性分别予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获得国际高端品牌中国总代理、华南区总代理、深圳市总代理的,一次性分别予以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获得国际知名品牌中国总代理、华南区总代理、深圳市总代理的,一次性分别予以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获得国内知名品牌中国总代理、华南区总代理、深圳市总代理的,一次性分别予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条的罗湖区传统企业,自创品牌且转型以连锁经营模式发展并成功开设3家以上直营店的,在其设立第3家品牌直营店当年一次性扶持30万元。
第十三条 辖区知名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吸纳罗湖区自主品牌,并给予其与同类品牌同等待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次性扶持购物中心10万元、百货商场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累计扶持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品牌宣传、推广的支持如下:
对于行业协会或企业组织罗湖区自主品牌以深圳市或罗湖区政府名义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社会组织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品牌展示、推介、培训、研讨等活动,根据活动的规模和影响力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参加区政府举办的节庆活动并承担其中部分项目或环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活动资金支持。
对于总部在罗湖区的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及授权代理企业举办的品牌发布、展示和推介活动,给予主办方20万元的资金支持。
在国内大型城市的机场、高铁站或港口新开设旗舰店的,给予单店一次性资金支持1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累计支持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品牌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国际高端品牌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代理企业总部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支持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后在罗湖区新购置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分3年支付;2014年1月1日后在罗湖区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参照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15%的标准,按新增面积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支持,并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持;
(二)支持管理团队10万元;
(三)在市外增设直营分店3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扶持。
第十六条  获评为上一年度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获评为上一年度广东连锁50强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获评为上一年度全国连锁经营百强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与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基本材料:
................
第十八条 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第十九条 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申请获得荣誉、称号或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排行榜支持的,还需提供获得荣誉、称号或排行榜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凡所涉及品牌代理的,均需提供品牌代理授权证书或品牌代理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