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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应用示范项目和产业服务项目资助申请

发布日期:2017-05-13 浏览次数:2767
资助计划类别一:产业应用示范项目贷款贴息资助
一、支持领域
支持下一代信息网络、云计算、物联网、集成电路、可穿戴设备、高端软件、新型显示在公共服务与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示范,促进应用市场培育,推动产业规模化发展。
(一)下一代信息网络:新一代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在交通运输、公共安全、公用事业等专网领域的应用示范,北斗导航系统在交通、物流、应急救援、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的规模化应用示范,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商业化运营应用示范;
(二)云计算:云计算数据中心、云计算服务和运营平台的建设及应用示范;
(三)物联网:物联网技术在工业、农业、物流、交通、医疗、能源、城市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示范;
(四)集成电路:集成电路设计在卫星导航、物联网、汽车电子、医疗设备、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应用示范;
(五)可穿戴设备:可穿戴设备相关技术应用示范;
(六)高端软件:高端基础软件、工业应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信息服务软件应用示范;
(七)新型显示:低温多晶硅技术(LTPS)、铟镓锌氧化物(IGZO)、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体(AMOLED)、硅基液晶(LCOS)、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显示技术及关键元器件的应用示范。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结果确定。每个项目的资助总额为企业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70%,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企业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资助方式:贷款贴息。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成立时间满一年,社会信誉、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相关规划和政策;
(三)项目应已完成前期技术研发,已取得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进入应用示范推广阶段(产业化前期);项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研发团队和创新人才,有开发设计、应用推广同类产品的成功经验;
(四)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对促进产业发展有支撑作用;项目实施后,能产生较好的应用服务模式和运营模式创新,具有良好的复制和推广价值,形成一定的应用示范规模,并能有效带动上下游产业链的发展,社会经济效益前景较好;项目实施年限为2年以内;
(五)项目应实现应用与研发和产业化紧密结合,申报时已与应用示范单位签订实质性应用示范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以后;
(六)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800万元(高端软件项目不低于500万元),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必须为2014年1月1日以后。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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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2014年1月1日起已发生贷款事项的,提交贷款合同复印件(应包括贷款内容、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放款计划、还款计划等、验原件,原则上一个项目对应一个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等资料复印件;尚未发生贷款拟本年度贷款的,可在2015年10月31日前提交贷款合同;
(七)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复印件(包括3个月内银行近期存款证明或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验原件);
(八)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九)项目应用示范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十)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详情请拨打电话:26037122  罗小姐
资助计划类别二:产业服务项目资助
一、支持领域
鼓励和支持下一代信息网络、云计算、物联网、集成电路、高端软件、新型显示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中介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行业标准研制、行业统计分析、产业发展研究等产业服务工作。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的资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资助方式:直接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 项目单位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成立时间满一年,社会信誉、纳税信用良好,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项目单位具有一定的财务实力、人才实力、具有为产业服务的能力;政府资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70%,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单位在职员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项目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相关规划和政策。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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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复印件(包括3个月内银行近期存款证明或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验原件);
(十)2个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人员的证书复印件及由社保局网站上自助打印或由社保局开具的社保证明(验以上2人证书原件,及有无社保);
(十一)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深府[2011]209号)
(二)《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210号)
二、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在线填报。
三、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受理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
产业应用示范项目:已贷款项目申报受理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至7月23日 ;拟贷款的项目常年受理;
产业服务项目:2015年7月13日至7月23日 (18点截止)。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产业应用示范项目:已贷款项目申报受理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至7月24日(18点截止);拟贷款的项目常年受理;
五、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六、办理时限
产业应用示范项目:常年受理,分批处理;
产业服务项目:一年一次,成批处理。
七、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财政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九、其它
(一)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二)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