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券
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创新券资助(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以创新券支付的科技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
(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个人单次申领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申请次数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或创客个人(大型企业不予支持),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请人为创客个人的应通过创客空间或其它商事主体申请;
(二)申请单位在申领年度内有与科技研发活动相关的科技服务需求; 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
表1.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子类 | 申请单位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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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研究开发服务 | 基础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 |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机构 |
产品研发设计服务 | |||
开放科研设施服务 | 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备案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 | ||
2 | 技术转移服务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 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在市技术转移中心备案的技术转移合同) |
3 |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 检验检测分析服务 |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样品流转单、检验检测认证报告等证明材料) |
检测结果国际互认服务 | |||
资质认证服务 |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或第三方认证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市级以上认证证书) | ||
4 | 知识产权服务 |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 拥有相应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市以上知识产权机构证明文件) |
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服务 | 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兑现需提供STN国际联机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等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检索报告) |
(三)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对2016年已发放但尚未使用完仍在有效期内的创新券,支持范围以2017年度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
(四)申请单位前次申领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券;对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科技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五)科技创新券持有单位与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提供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2017年01月06日-2017年03月14日 (只需网络填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审核——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发放科技创新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