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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客服务平台

发布日期:2017-05-13 浏览次数:2804
2017年度创客专项资金项目创客服务平台申请指南
一、创客服务平台审批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创客服务平台为创客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予以资助。重点支持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检测认证和科技产品众筹推广等服务平台。
二、创客服务平台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15〕165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创客服务平台审批数量及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费用为2015和2016年为创客个人或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支撑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等服务平台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四、创客服务平台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为创客提供开放式服务的专业团队,专职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
(三)具备为创客提供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检测认证和科技产品众筹推广等服务能力和条件;
(四)近两年为创客团队、创客企业(提供服务时企业成立不超过12个月)提供专业服务的案例不少于20个;
(五)截至申报年度1月1日,创客服务平台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六)已获创客载体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五、创客服务平台申请材料
申请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
(九)为创客开展专业服务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为创客提供服务的流程或制度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平台可自主支配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平台为创客开展专业服务所必备的软硬件设施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平台运营模式介绍及申报补贴期内的运营情况总结;
(十四)20个为创客团队、初创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案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五)近2年发生与为创客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直接相关的建设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详情请咨询:0755-26037122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3月21日-4月2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21日-4月24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