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确认收入正确吗?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日期:2021-10-14 浏览次数:1227
开票确认收入是什么?
1:会计上收入如何确认,按照会计准则执行,这里就不复制了。当然准则不会提按照开票确认收入,也不会提按照对账确认收入。一则这么些写显的准则低端,不高大山。二则收入类型太多,准则只能站在高层以高度概括语言描述,所以这种高度概括语言很多人就理解各种不同。
2:开票确认收入,是很多中小企业的不规范做法。其背后动机是,虽然在会计上来说,货物发出且对方控制了,满足收入条件,但是此时不会确认收入和开票,因为企业想此时开票,要交税不说,客户钱也没付款,到时候钱收不回,税钱交了,岂不是苦哉。于是企业等到客户付款时,企业才开票确认收入。这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多数企业这么做,就看何时被税局发现了。
3:正常收入如何确认呢?会计准则写的很含糊,不清不楚,反正就是让你看不透,但是企业至少需要一个标准啊。那么看几个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标准。
是不是开票就要确认会计收入呢?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开票确认收入注意事项:
会计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
1.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 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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