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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众创空间

发布日期:2017-05-12 浏览次数:1942

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区创客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我局正在开展宝安区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资料

(一)申报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单位为在宝安区(不含龙华、光明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3、众创空间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

4、众创空间已入驻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不少于20个;

5、众创空间的建设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二)申报资料

1、《深圳市宝安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

2、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社会组织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众创空间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5、众创空间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6、众创空间已入驻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创客信息表(入驻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7、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方案;

8、众创空间建设投入相关票据和凭证;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交复印件的需验原件,复印件以A4纸型双面打印,连续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封面、有关证件及票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全册加盖骑缝章。

二、申报时间与地点

申报时间:8月23日-8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2、《深圳市宝安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

      3、深圳市宝安区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方案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