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
发布日期:2017-05-12 浏览次数:1988
申报对象:宝安区企业
申请条件:
申请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资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
(二)经认定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申请材料
(1)填写《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申请表》;
(2)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7)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总结和规划报告;
(8)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9)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10)税务部门提供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证明;
(11)企业获得国家、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相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评定超过二年的需提供评定机构出具的复核(复查)证明材料;
(1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请联系:15814665663张小姐。
窗口办理流程:受理
网上办理流程:网上申报——审核申请表——联办现场受理
受理机构: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办理依据:(一)《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深宝府〔2012〕21号)之附件1《宝安区关于实施替代优先 促进产业高端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二)《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申请条件:
申请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资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
(二)经认定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申请材料
(1)填写《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申请表》;
(2)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7)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总结和规划报告;
(8)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9)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10)税务部门提供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证明;
(11)企业获得国家、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相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评定超过二年的需提供评定机构出具的复核(复查)证明材料;
(1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请联系:15814665663张小姐。
窗口办理流程:受理
网上办理流程:网上申报——审核申请表——联办现场受理
受理机构: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办理依据:(一)《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深宝府〔2012〕21号)之附件1《宝安区关于实施替代优先 促进产业高端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二)《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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