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
发布日期:2017-05-12 浏览次数:21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信息化是指企业以业务流程的优化和重构为基础,在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上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控制和集成化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对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实施了信息化建设项目,均可申请资助,每家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同一企业申报不同项目资助需间隔两年以上。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且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
(二)申请资助的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申请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应为近三年内开始建设,并已完成验收,且当前正常运行;
(五)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对获得市级以上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或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资助的项目,给予20%的追加配套,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包括: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其中硬件投入应占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下,对传统产业提升有重大带动和引领作用的信息化平台;对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物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等重大应用项目。咨询电话:0755-26037122,申请时间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一般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20万元的资助。
企业信息化一般项目包括:产品研发设计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工业产品数字化;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的租用。
第九条 对应用海关关务信息系统的出口企业,给予系统初装费50%、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海关关务信息系统应用资助除外)。从深圳市产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组织3名或以上单数的信息化、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考评,确定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一)《龙华新区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七)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九)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发票、票据。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以上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或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的还须提供获得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资金的,
还须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及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
第十四条 申请应用海关关务信息系统资助资金的,还须提供应用海关关务信息系统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信息化是指企业以业务流程的优化和重构为基础,在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上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控制和集成化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对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实施了信息化建设项目,均可申请资助,每家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同一企业申报不同项目资助需间隔两年以上。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且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
(二)申请资助的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申请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应为近三年内开始建设,并已完成验收,且当前正常运行;
(五)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对获得市级以上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或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资助的项目,给予20%的追加配套,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包括: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其中硬件投入应占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下,对传统产业提升有重大带动和引领作用的信息化平台;对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物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等重大应用项目。咨询电话:0755-26037122,申请时间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一般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20万元的资助。
企业信息化一般项目包括:产品研发设计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工业产品数字化;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的租用。
第九条 对应用海关关务信息系统的出口企业,给予系统初装费50%、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海关关务信息系统应用资助除外)。从深圳市产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组织3名或以上单数的信息化、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考评,确定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一)《龙华新区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七)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九)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发票、票据。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以上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或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的还须提供获得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资金的,
还须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及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
第十四条 申请应用海关关务信息系统资助资金的,还须提供应用海关关务信息系统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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