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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项目

发布日期:2017-05-12 浏览次数:197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采取事后补贴制。项目完工并完成审计后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资助款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龙华新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企业及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且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五)技术改造项目应经过市经济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备案或核准;
  (六)技术改造项目未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
  (七)项目已完工,并通过专项审计。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对获得市级以上技术改造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20%追加配套,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经认定的一般项目,给予不超过投入50%,最高20万元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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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以下两类:一是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二是新能源、生物医药、互联网、新材料、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示范带动意义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从深圳市产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组织3名或以上单数的科技、管理等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考评,确定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九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  企业须在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后三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资料;
  (八)项目完工审计报告;
  (九)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十)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十一)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现场评审及审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